1996年7月21日,查金平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;2004年6月2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;2006年6月21日,查金平因盗窃又被九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。
由于坐过三次牢,只有初中文化的查金平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,随着年龄的增大,快50岁的他想到外面碰碰运气,便来到距离江西省星子县30余公里的九江市开发区国棉一厂社区租住了一间民房,平时靠打散工维持生计。
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,查金平从九江市坐车到星子县城探亲,看着亲戚们买车的买车,盖房的盖房,而自己却一无所有,他在床上辗转反侧,怎么也睡不着。
次日凌晨,失眠的查金平走出了家门,来到县城的白鹿大道闲逛,看见有户人家窗户未关,便习惯性地从窗户爬了进去,盗出衣服,后发现衣服内有现金300元。看着手中轻而易举得来的钱,再想想家里人对自己有意无意的“刺激”,查金平彻底打开了深藏内心的潘多拉盒子,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。
为方便自己的出行和扩大施盗范围,自2010年2月开始,查金平用2009年下半年所盗的4万余元现金在星子县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汽车,用于往返九江市区与星子县城。
每当夜幕降临,查金平便开着租来的汽车,行驶30公里来到老家星子县城伺机寻找目标实施盗窃。自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9月,查金平先后在星子县南康镇、泽泉乡采取攀爬院墙、撬防盗门等方式疯狂实施盗窃46次,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8.77万元。
在4次盗窃中,有一次查金平在李某家实施盗窃时曾偷吃过一个苹果,并将苹果残核弃置现场,经九江市公安局进行DNA鉴定,嫌疑人锁定查金平。
2013年2月6日,经江西省星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认为查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,已构成盗窃罪,且查盗窃次数较多,大部分又系入室盗窃,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次犯盗窃罪,为累犯,遂以盗窃罪判处查金平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