候审的归案小偷,在被传唤来到公安局接受审讯中,竟还敢在公安局里偷窃公安人员的钱包。不过,疯狂的小偷最终为自己“添加的一笔”付出了代价。5月15日,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,一审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。
连派出所宿舍也敢偷
张某是个惯偷。2009年3月的一天,张某发现抚州市崇仁县某酒店门口停放的一辆小车没有锁门,盗走车内的男式挎包,内有现金1620元、银行卡及证件等物品。
2009年10月的一天,张某在崇仁县某宾馆餐饮部,将吧台内的一只女式手提包盗走,包内有现金3400元。
2011年8月的一天,张某窜到崇仁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宿舍,看到一楼一户人家房门没有关,遂将茶几上的手提包盗走,内有现金980元、手机一部。
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,张某伙同他人窜到永丰县城一住宅小区,盗走了一辆长安牌面包车,并开回崇仁县后供自己使用。经鉴定,该面包车价值20988元。
接受讯问后还顺手牵羊
2012年7月13日,张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抓获,后被取保候审。
2012年8月27日,张某被传唤到永丰县公安局接受讯问。在讯问结束后,张某路过公安局某科室办公室时,他看见一民警走向卫生间,便进入办公室翻开该民警的挎包,将钱包盗走,包内有现金780元及银行卡、购物卡等物品。回家途中,张某接到了永丰县公安局的电话,得知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发现,当天便归还了所盗物品。当天,张某因违反规定,被永丰县公安局取消取保候审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单独或伙同他人5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768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盗窃罪。张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,属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鉴于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,有一定的悔罪表现,且退缴了部分赃款、赃物,可酌情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吴顺才 首席记者程呈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