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网讯(易晓霞) 2013年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,被告人梁和生在听完判决后嚎啕大哭,后悔不已,直言自己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。
2011年5月4日晚,被告人梁和生和梁克聪、梁允茂、陶怀卿(三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)在浦北县小江镇桥山市场玩时,四人商量去偷电动车。次日凌晨2时许,被告人梁和生伙同上述三人窜至小江镇桥山村委桃村路边宁家梅家,从屋背墙上的排气孔钻入宁家梅家中。四人入屋后发现一楼停有一辆电动车,便由陶怀卿在门口放哨,被告人梁和生利用在一楼找到的铁锤砸坏防盗锁后将车推走。四人共同将车推至黄兴全的废旧店,将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黄兴全,所得赃款由四人均分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从黄兴全手中扣押还给失主宁家梅。经物价部门估价: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4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梁和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结伙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人民币2684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和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梁和生归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赃物已被追缴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二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梁和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