湘潭在线12月31日讯(湘潭晚报记者 刘赟 通讯员 欧阳超)在中国民间,长期以来对小偷都有“老鼠过街,人人喊打”的说法。虽然如今抓小偷可以,打小偷犯法,但这并不妨碍老百姓内心对小偷的深恶痛绝。
看看下面这组数据,或许就不难理解老百姓的心情了: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,2011年、2012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、222078件,占当年所有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.72%、22.51%。
而在所有的盗窃刑事案件中,潜入医院,盗取病人或者其亲友“救命钱”的行为更为人不齿。这种令人不齿的事,湖北孝感人杨大彪却做了。
事情发生在今年7月20日。当天下午2时许,杨大彪潜入雨湖区某知名医院住院大楼6楼,并趁病床家属肖银兰午休熟睡之际,将其放在床头柜内的一个金黄色手提包拿走,包内现金合计2.3万元。
成功得手的杨大彪心中暗喜,寻思伺机逃回湖北。孰料,他作案后不久便被警方锁定,并很快被列为网上逃犯。8月15日,杨大彪在湖北武昌火车站被当地警方抓获。
近日,雨湖区法院以盗窃罪,判处被告人杨大彪有期徒刑1年8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。
点评:1、根据自今年4月4日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有关规定,盗窃“数额较大”、 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起点标准分别升至1000元至3000元、3万元至10万元、30万元至50万元。
2、以下8种情况, 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%确定:①、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;②、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;③、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;④、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;⑤、盗窃残疾人、孤寡老人、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;⑥、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;⑦、盗窃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的;⑧、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也就是说,上述8种情况的盗窃量刑起点,最低涉案金额可低至500元。
3、对于“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”,不论金额大小均以盗窃罪论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