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27日下午,天心区五凌路,一市民在理发时发现有三名男子在撬自己停在外面的车,遂冲出理发店与之争执,随后对分乘两辆摩托车离开的三人进行追赶。
讨论:你觉得车主和身亡的小偷,谁的责任较大?
发现车被撬,车主开车追赶
据目击者描述,事发时间为27日下午1点多钟,天心区五凌路旁一家理发店门附近,当时三名男子围在一辆黑色尼桑小车旁,手持工具在操作着什么。随后一名男子从理发店内跑了出来,冲着三个人大喊大叫。双方争吵起来。
附近市民曹女士说,3名男子似乎是撬车被发现了。“3个人年纪都在30岁左右,想偷车里的东西。喊的人是车主。”曹女士说,“三个人很嚣张,还拿东西打人。”
事后据尼桑车主称,他的车已经被撬多次,这次刚好逮个正着。争吵一段时间后,3名男子分乘两辆摩托车离开,向北到了迎新路转向东走,车主开车在后面追。
一名年约30岁的男性私家车主也目击了事发经过。“我当时就在旁边,看这台尼桑车追这辆摩托车,自己也开车跟着过去了。”他说。
小车撞墙,被追赶的摩托车倒地
据当时正在路上值班的环卫工人肖新想描述,大约行驶300米,当车主在迎新路与万芙北路交叉口追上了其中一辆摩托车。
当时小车径直驶向路口东北角,在人行道旁追上其中一辆摩托车。随后,小车撞上了人行道旁青园小学综合楼外墙一处拐角,发出一声巨响。车前中央的部分向里凹陷,驾驶室两个安全气囊爆开,地上满是碎片等印记。
事故发生后,尼桑车主自行从车内出来,看上去并没有受很重的伤。此时,被追上的黑色无牌摩托车也倒在一边,车体受损,骑摩托车的男子躺在地上动弹不得。另一辆由其同伙驾驶的摩托车则不见踪影。
两车发生意外时,周围并没有目击者。尼桑车主称,他并未故意要撞人,“跟得太近了,就出事了。”
事发后,赶到的市民立即拨打报警电话。随后,警方和救护车赶到现场。救护车将倒在地上的男子送往长沙市中心医院救治。警方一方面封锁现场,另一方面将尼桑车主带至青园派出所调查。
男子伤重,抢救无效身亡
记者赶到青园派出所后,警方表示正对小车车主进行调查,暂不便受访。
派出所门外,一名自称叫刘再贤,是受伤倒地男子舅舅的人也在等消息。刘再贤称,外甥姓熊,30岁,娄底涟源人,目前在长沙高桥工作居住,与妻子和小孩一起生活。关于外甥的具体工作及生活状况,刘再贤称并不清楚,“不知道他有没有小偷小摸的行为”。
随后,记者从长沙市中心医院得到消息,熊某已伤重不治。医院急诊科一名医护人员表示,男子“伤在胸口,很重”。
至下午5点,青园路派出所内,警方仍对尼桑车主进行调查。
[律师观点]
追小偷追出来的法律问题
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:
我国法律规定,任何公民有权对可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当事人进行抓捕。如果车主在发现车内财物存在可能被盗窃的情况,有权抓捕涉嫌盗窃者。这种在权益受损(或可能受损)后,来不及公力救济时,通过私力救济的行为称为(或接近)自救行为。公民(包括受害者本人)实施自救行为抓捕嫌疑人过程中,也要履行必要义务,不能对嫌疑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。造成损害的程度应与嫌疑人反抗程度有对称性。嫌疑人反抗越激烈,抓捕者的行为适当越宽。
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:
此类事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。首先,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,但有鉴于其已经死亡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,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其次,小轿车车主发现车内财物可能被盗取后,驱车进行追捕,属于民事自救行为。但如果因驾驶不当造成对方死亡,也难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考虑盗窃者本身存在过错,可依法减轻车主的责任。
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:
根据刑法规定,为使国家、公共利益,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如果失主在财产受到侵害后开车追赶小偷,制止不法侵害,这本身是合法的行为。在追赶过程中,如果是由于失主的原因致小偷死亡,该行为应属防卫过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