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广西网4月25日电(黄微微 黄婧)王某携带钥匙、螺丝刀、强光手电筒、弹簧刀等作案工具,入室行窃,被发现后持械抵抗。近日,宁明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,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2013年5月18日下午,王某携带工具窜到宁明县城中镇某小区,发现苏某家门没有关闭便上前将门锁打开入室行窃。王某正打开一楼办公桌的抽屉时,因听到摩托车过来停于门口处,预感到是屋主回来,即走到三楼躲避。苏某看到家门没有锁便感到奇怪,进屋后发现抽屉被打开,即上楼查看情况。王某害怕被发现便跳到邻居黄某的二楼顶处躲藏。黄某、赵某夫妇听到楼顶有响声便上楼查看情况。被发现时,王某用弹簧刀威胁赵某和黄某,后逃跑至一楼时,又捡起地上的小钢条与黄某抵抗,直到被黄某等人制服。经鉴定,黄某左面部、右小手指中段背侧之损伤为轻微损伤。
另查明,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携带作案工具,秘密进入他人住宅行窃,行为暴露后,以凶器相威胁,并持械抗拒抓捕,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。被告人王某未取得他人财物或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,其行为属抢劫未遂,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另外,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刑法相关规定,做出上述判决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