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(记者李金玺 通讯员杜海燕 王 克)4名窃贼精心预谋,驾车连夜从南召流窜至淅川盗得35万元巨款后潜逃。昨日,记者从淅川县检察院获悉,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,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对刘某某、周某冰、周某奇、张某判处有期徒刑8年、6年、4年、2年,并处罚金。
2013年9月17日早上7时,淅川县九重镇派出所接警,称辖区某工程有限公司保险柜里存放的35万元工程款被盗。值班民警刚放下电话不到1分钟,铃声再度响起,称距上述失窃地点5公里左右的一饲料厂发生一起撬盗财务室案,虽无财物丢失,但厂内多个科室门窗甚至院内停放的轿车也遭破坏。由于案情重大,淅川警方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,经过大量的摸排调查。10月11日中午,在南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,淅川警方在嫌疑人家中成功将4人抓获。经审讯,4人对撬盗保险柜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原来,9月16日深夜,有撬盗保险柜犯罪前科且在赌场欠下巨资的刘某某等4人在详细计划后,刻意规避沿途摄像头,选择县乡道路驾车来到淅川九重镇,戴上事先准备好的手套、口罩蒙面进入一饲料厂行窃,无收获后继而翻墙进入一工程有限公司,采取掉转厂区摄像头、撬门等手段入室盗窃,盗取巨款后连夜返回南召。4人在经过南召板山坪镇白河村时周某奇将4人作案用的帽子、口罩烧掉,后将作案用的撬棍、起子扔进南召黄鸭河。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,但还是被警方发现踪迹。案发后,4名被告将所盗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。
法院审理认为,4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。鉴于4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不同,法院根据不同情节综合相关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