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义网赣州10月19日电(通讯员 谢小峰)入户盗窃拒不认罪,现场血迹成唯一线索,通过DNA比对被锁定,惯偷当庭现原形。日前,寻乌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范某某提起公诉。
2015年7月8日21时许,被告人范某某来到寻乌县某村民家,用撬开一楼窗户防盗网、砸碎窗户玻璃的方法,爬窗户进入室内窃取财物。因在爬窗过程中手被划伤,范某某的血迹留在了现场。尔后,范某某盗得赃物逃离现场。
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,所送检的铝合金窗户上擦拭纸和带血迹的琉璃碎片均检出人血成分,检出同一男性DNA分型,经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,对比发现正是范某某。原来,范某某曾因犯盗窃罪,于1988年被湖南省长沙市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其DNA信息因此被录入了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。
经寻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,被告人范某某右手背伤痕,符合擦伤后形成;右手腕前侧伤痕,符合划伤后形成,其损伤形成时间在照片拍摄(2015年8月12日)前一个月左右,即2015年7月12日左右。
在归案后,被告人范某某始终拒不认罪,称从未去过被害人梅某某家,并辩称右手的伤痕是骑摩托车时与他人小车刮蹭所致。在庭审中,公诉人向法庭出示、宣读了DNA比对、伤势鉴定意见等一系列证据,在确凿的证据面前,被告人范某某当庭对入户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法院审查认为,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盗窃,有犯罪未遂情节,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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