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子晚报讯 记者昨天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杀人案件,一名14岁的少年因小事竟杀死另一名8岁孩子。
因玩游戏起争执,少年杀害8岁男孩
小杰(化名)家住泰兴,今年14周岁,上初二,在家里受宠。2016年2月3日下午两点半左右,同村的8周岁的小宝(化名)来小杰家里玩,两个孩子约了一起打网络游戏,但是在游戏中对打的时候,小宝总是输。后来两人决定联合起来打,可小宝那个角色老是不动,这让小杰很生气。
两人玩到四点多,小杰觉得没意思,准备去找同村的小伙伴继续打游戏,小宝就跟在他后面。没走多久,小宝突然赶上来从正面推了小杰一把,小杰揪起小宝说:“你有本事再来一下!”小宝就掴了小杰一记耳光。
当时小杰一心想着找人打游戏,没心思理会小宝,但是到了小伙伴家,人家因为有事,根本没空打游戏。看着小宝,小杰心想:“这下我有时间揍他了。”
小杰把小宝带到村边的小河边,看到四下无人,用拳头殴打小宝的头部、肚子、小腿等,直到小宝昏厥过去。小杰看到小宝一动不动,小杰很害怕,将小宝踹入河沟中。小杰飞快跑回了家,连眼镜丢在现场他都不敢去找。
晚上,小宝的家人疯狂地寻找孩子,全村人都加入了寻找。第二天一早,村民在小河里找到了已经死去的小宝。
小杰的爸爸回到家,突然问小杰:“你的眼镜在哪里?”小杰回答不知道,爸爸似乎明白了什么。爸爸把小杰带到小河边,当着众人的面说:“这个眼镜是我儿子的!”
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,判刑8年半
庭审中,公诉人认为,被告人小杰在拳击小宝致其昏倒在地后,将其踢入水沟中,在看见小宝面部口鼻淹没于水面下的情况下,仍逃离现场,主观上明知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,客观上积极实施犯罪行为,放任死亡的发生,其行为与小宝死亡有因果关系,依法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。
法庭认为:鉴于本案起因于未成年人的争吵,小杰案发时年龄较小,认识和控制能力相对薄弱,殴打行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,结合其案发后坦白认罪等因素,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小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,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50891.5元。